數位化建置中,預定於104年11月底公開。
花蓮是我國最早實施地方自治 的縣,由於地方自治法制之演變,六十多年來雖然屆次延續不斷,但因適用法令基礎不同,地方自治概略可分成四期:
參議會時期(議會前身)
自民國35年4月15日至39年7月31日止,凡4年又3個半月,參議員14席(原9席後增至14席),由鄉鎮市民代表會暨縣農會各選出一席參議員組成縣參議會。首位議長為張七郎先生,副議長為吳鶴先生。
縣議會時期(訓政時期)
本期係依據臺灣省政府頒布之『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』等14種行政命令而推行地方自治,不論縣長、議員、以至鄉長、代表、村里長,均由人民直接秘密投票選出。花蓮縣於39年8月1日率全省之先成立縣議會,首屆議長為林永樑先生,副議長林茂盛先生。本期至83年7月29日止,凡歷13屆(44年),是臺灣地區各項建設紮根落實而突飛猛進、創造經濟、政治奇蹟,地方自治史上最重要之時期。
縣議會時期(憲政時期)
省縣自治法於83年7月29日施行。臺灣地方自治自此進入法制化之憲政時期,因多數議會主張延續已往之屆次,故未重新計屆。
縣議會時期(精省後之地方自治期)
88年1月25日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(省縣自治法同時廢止),並排除省的「自治團體」地位,縣市成為地方自治之核心,是為精省後之地方自治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