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5年~40年 臺灣省參議會時期(1屆)
40年~48年 臺灣省臨時參議會時期(3屆)
40年~87年 臺灣省議會(10屆)
議事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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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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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光復之初,政府為實施民主憲政,推動地方自治,於民國34年12月公布「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」次第成立村里民大會,鄉鎮(市)民代表會,縣(市)參議會。至民國35年4月15日各縣(市)參議會分別成立,即依國民政府公布之「省參議員選舉條例」及「省參議會組織條例」之規定,以間接選舉方式,由全臺各縣(市)參議會選出省參議員30名,並採遴選遞補制度,於民國35年5月1日在臺北市南海路,正式成立省參議會,省參議員任期2年,原應於民國37年任滿改選,惟因時局混亂,中央明令延長任期,迨民國39年、40年間因分期調整縣市行政區域,而各縣(市)亦先後普選議員成立縣(市)議會,省參議員由於原選區域全部變更,已失其代表性,遂於民國40年12月結束。
省參議會結束後,地方殷望早日成立省議會並充實成員,以期健全省級民意機構之組織,奠定地方自治之基礎。惟中央恪於省縣自治通則尚未公布,為求法理與事實兼顧,行政院乃於民國40年9月令頒「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」及「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」於同年12月成立第一屆臨時省議會,全體議員仍採間接選舉方式,由各縣市議會選出,任期2年,嗣中央為期省議員能真正代表民意,乃修正有關法規,改由各縣市公民直接選舉並採候補制度,任期亦由2年延長為3年,並為配合與第2屆縣市長選舉合併舉行,故將第1屆延長半年,而於民國43年6月2日成立第2屆臨時省議會,接著於民國46年6月成立第3屆臨時省議會。
臨時省議會冠上「臨時」二字,似乎被認為是暫時性的,不能真正代表民意,妾身未明,議員及社會各界迭有建議,因此,歷經3屆未滿,中央為尊重民意,提高省級民意機構之職權,行政院遂於民國48年6月24日以行政命令改稱臺灣省議會,即將臨時省議會第3屆第5次大會改稱為臺灣省議會第1屆第1次大會,其職權仍舊照原規定,惟其成立之法令依據則同時改為「臺灣省議會暫行組織規程」但仍以第3屆臨時省議會議員之任期為任期,至民國49年6月1日屆滿,省議會共歷10屆,至民國87年12月20日因精省裁撤,前後達52年餘之久。